
行政處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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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體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gè)概念,廣義的執行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和因違法行為而被處罰的行政相對人。兩方因行政處罰而共同成為執行主體。狹義的執行主體不包括行政相對人。本章所指的執行主體即為狹義的執行主體。包括:(1)法律法規賦予其行政處罰職權的行政機關(guān)、社會(huì )團體;(2)法律法規授權可以實(shí)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3)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guān)委托實(shí)施處罰權的其他組織;(4)人民法院(無(wú)處罰權的機關(guān)和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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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是指確保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內容得以實(shí)現的程序。執行程序是完成行政處罰的重要程序,行政處罰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處罰決定中所確定的義務(wù)必須得到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