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組織的規定
《消防法》第三十六條對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消防隊提出了具體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zhuān)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jīng)濟發(fā)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zhuān)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第三十七條明確了消防隊的職責,公安消防隊、專(zhuān)職消防隊除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救援之外,還要承但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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