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程序和要求:安全生產(chǎn)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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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生產(chǎn)監管監察部門(mén)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1)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夠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chǎng)處理措施;
(3)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經(jīng)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責任編輯:水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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